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医疗事业的发展与药物的探索始终紧密相连。以药养医的模式,自古以来便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医疗技术的进步。早期,医者通过采集草药、调制方剂,不仅救治了无数病患,也在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医学经验。随着时代的演变,这种模式逐渐系统化,药物成为医疗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既滋养了医学研究的深入,也支撑了医疗服务的提供,为人类健康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以药养医发展 (一)

以药养医发展

优质回答以药养医的发展经历了以下阶段:

起源阶段:

由于政府财力不足,允许公立医院在药品价格上加价15%以维持运营,这是以药养医体制的起源。

发展与问题暴露阶段:

卫生部实施《医院经济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赋予医院更多自主权,初衷是刺激收入,但导致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减弱。医药代表的出现加剧了药价虚高,40%~60%的药品零售价流入医生和代表环节,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日益突出。

改革尝试阶段: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报告指出医改失败,促使新一轮改革启动。成立医改协调小组,限制药品加价率,如规定县医疗机构药品售价不得超过购进价的15%。发改委开始控制基本药物价格,尝试改革药品采购方式。北京等地开始大医院改革,包括减少药品数量、调整药品价格结构,并尝试药房“托管”以削弱“以药养医”现象。

逐步取消阶段:

卫生部部长陈竺提出,取消“以药补医”是“十二五”医改的重要任务,计划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在全国公立医院实施这一改革。各地继续深化医疗改革,探索更加合理的医疗补偿机制,以减少对药品收入的依赖。

总结:以药养医体制在中国医疗历史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其弊端逐渐显现。政府和社会各界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并正在逐步推进改革,以取消以药养医,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医疗补偿机制。

发改委调整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是怎么预设的? (二)

优质回答发改委调整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主要基于以下原则进行预设:

逐步降低高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

对于价格偏高、折扣空间较大的药品品种,发改委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降低其最高零售价。这一措施旨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

保障廉价药品供应:

针对临床、价格低廉、疗效确切的药品,发改委不再进行降价措施。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廉价药品的生产、经营与广泛使用,从而保障民众的医疗需求。

适当提高部分紧缺药品的最高零售价:

考虑到市场供应紧缺或断货的情况,发改委会适当提高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这一措施旨在保证药品供应的稳定性,避免因价格过低导致生产与供应不足的问题。

调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发改委对县及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的价格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为销售价格。对于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药品,其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这一规定旨在合理调控药品价格,保障医疗机构的运营与利益。

药品定价不能超过多少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1、成本价制药企业核算的生产某种药品所需成本费用。2、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底价实质上就是出厂价,就是成本价加上企业合理利润后的定价。但由于药品的销售是由专业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的,还有大部分的药品要经过医院进行销售,为了给这些销售公司和医院让度利润空间,就产生了底价代理模式。在底价代理模式下,生产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的15%-25%左右价格水平开票给代理商(相应地称为15扣、25扣)。但是,为了应对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制药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发票,需要“高开”票,这样就产生了开票价和实际结算价。3、批发价、实际零售价狭义的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广义上也指各级商业之间的购进价格。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对于医院而言,批发价和实际零售价之间的加价率不能超过15%。(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4、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按照定价权不同,药品的定价可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定价。其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时,政府会给企业一个最高零售限价,企业在此价格基础上报出一个价格,并通过投标竞标,最终取得在某地区医院销售的资格,而企业报出的这个价格得到认可后,即为中标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发改委中草药加价规定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据了解,按照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明确中药饮片加价率应控制在25%以内。执行中药饮片加价率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加价率销售。很多患者热衷于吃中药调理身体和治疗疾病,即日起,我省开展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的政策规定。 此次检查范围为提供中药饮片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这是药品管理法律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禁止性规定。. 但实践中,一些零售药店并非是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而是其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不能提供所购药品的合法票据,或是不能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出示合法票据,此时大多数执法人员都是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给予了行政处罚

药品加成率的计算公式 (五)

优质回答加成率=售价—进价/售价×100

粤卫生厅某负责人称,广东将在上述三市开展医改试点,取消公立医院15%的药价加成。具体实施方案有望于2008年底前出台。

目前国家对药品价格实施最高零售价管理,同时规定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为15%。这个比例出自国家发改委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有医院人士指出,目前药品收入占医院收入的一半,二级以下医院这个比例更高。取消15%药价加成如果不辅以合适的补贴措施,医院不仅是“少赚”,更可能带来的结果是“巨亏”。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医疗器械加价标准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紫律云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