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构建和谐就医环境的新篇章
在当今社会,医疗健康作为民生之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升,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安全秩序管理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期,央视报道了北京市出台的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就医环境。本文将深入探讨该规定的核心内容、实施意义以及未来展望,以期为构建更加完善的医疗安全体系提供参考。
一、规定亮点:细化措施,强化法治保障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一大亮点在于其细化了多项具体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医疗纠纷及暴力事件的发生。例如,规定明确要求医院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院。同时,增设一键报警系统,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有效遏制暴力行为。此外,通过立法手段,明确了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依法惩治“医闹”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这一系列举措不仅体现了对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重视,也是对广大患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二、实施成效:提升就医体验,促进医患和谐
规定的实施,直接提升了医院的安全管理水平,就医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一方面,严格的安全检查流程有效阻断了潜在的安全隐患,让患者在安心的环境中接受治疗,提升了就医的整体满意度。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了患者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认知,鼓励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减少了无理取闹和暴力冲突的发生。更重要的是,规定还强调了医患沟通与理解的重要性,倡导建立更加和谐、信任的医患关系,为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未来展望:持续优化,构建长效机制
尽管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其持续优化与完善仍是未来工作的重点。一方面,需要
- 1、卫生部 公安部维护医疗秩序通告
- 2、北京237家医院开展安检工作,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
- 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规定
- 4、术后出血二次手术谁的责任
央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相关问答
卫生部 公安部维护医疗秩序通告 (一)
优质回答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通 告
卫通〔2012〕7号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237家医院开展安检工作,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这样做能够让医护人员更安心工作, 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治病过程当中。当身体出现健康问题后,到医院检查治疗是现代人的共识。可是有些疾病根本无法被治愈,医护人员对此也无能为力。但现实生活中却有些病人家属携带管制物品伤害医护人员,让医护人员很难安心从事这个行业。
北京已经有237家医院开展安检工作,三级医院大多已被覆盖。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
这是自去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中的明确规定,根据北京市卫健委相关数据统计,北京已经有237家医院开展了安检工作,已经覆盖大多数三级医院。
根据《北京市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等五类物品;菜刀、棍棒等六类物品,被禁止或限制携带进入医院。
为相关规定当中禁止或限制被带入医院的违禁物品,而为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能力,北京有86家医院配备了人脸识别系统,对于已经有记录的号贩子或医闹等人员进行及时监控,一旦出现异常能够及时处置。
这样做能够有效防止伤医事件发生,能够让医护人员更安心的工作。近几年来,关于伤医事件的报道不在少数。部分患者家属因治疗问题迁怒于医护工作者,并采取极端方式对其进行伤害,以至于医护工作者在承担巨大工作压力的同时,还要胆战心惊的害怕面对患者家属的伤害,这对于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极度不利。
现在北京大多数三甲医院已开展安检工作,这样既能够防止某些意外事件的发生,更好的保护医护工作者,也能够给患者一个更安全的治疗环境,让患者能够在医院内得到更好的治疗。
除此之外,这样做能够让医护工作者更有向心力,也有助于吸引更多人才投身于这个行业之中,对于医疗领域的发展是有一定促进意义的。
现实生活当中的伤医事件屡禁不止,各医院开展安检工作也是出于迫不得已。希望相关部门能对伤医事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否则当医护人员真正寒了心,受伤害的还是广大普通老百姓。
支持进入医院需安检,这对所有人都是一件好事。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规定 (三)
优质回答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从业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医师规范。
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护士规范。
第二十八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药师规范。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医技规范。
第三十九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规范。
第四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实施监督。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
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术后出血二次手术谁的责任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如果是由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紫律云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